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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退票费要改,你怎么看?

作者: 2022-03-09 浏览:

举世瞩目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两会变成五年一届,人大代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今年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周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收取5%至20%退票费的阶梯式收费标准没有经过公开听证,退票费标准违反了国家物价部门的规定,建议论证其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公开听证。

据悉,周委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2015年以前,铁路运输收费及其标准(含退票费)由国务院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但没有依法举行公开听证。2015年4月《铁路法》修订后,规定铁路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并未调整上述收费标准,仍沿用此前的标准。也就是说,目前的铁路退票收费制度没有经过公开的听证和论证。众所周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从车票发售时起至旅客出站时止,根据车票价格成立。毫无疑问,旅客在运输期限内退票属于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的焦点在于5%到20%的退款性质,同一个人的同一张机票在合同履行期间。为什么会有差异?

事实上,早在2003年底,原国家计委就曾发布《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号文,明确规定可再次出售的门票原则上不得退票。2008年,国家发改委向铁道部提出取消退票费。之所以至今没有取消,是铁路部门有自己的考虑。铁路客运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和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服务的职能。门票作为商品出售,在某种意义上是特殊的,独特的。首先,一趟火车的车票是有限的,一些热门方向的车票往往一票难求。但在2011年之前,实名制登记系统没有购票。如果取消退票费,势必会出现囤票、高价卖票的情况,这是广大旅客和铁路部门不愿意看到的。此外,自2020年全国铁路实行全面“电子”客票以来,两者的结合终于让车站附近的“黄牛”销声匿迹。因此,维持20%的最高退票费,既是对乘客合法乘车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不法黄牛的遏制和打击。

我国铁路以客货运输为主,开展多种经营,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是具有企业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现行的阶梯式退款制度是技术条件下的资源补充。退票费除了核算车票成本外,还需要结合列车运输的高峰和低谷时段,分时分段汇总,短期内没有办法实现统一免除。旅游合同一旦成立,除不可抗力外,铁路部门不会降低或提高售票价格。旅客在旅行开始前退票,属于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应视为违约。同时,考虑到退票原因的多样性,铁路部门采用阶梯式退票率,是延续售票系统完整性的补充。开车前几小时退票,票额无法第一时间返回全国铁路网二次发售,往往造成运输资源浪费。退款比例一旦超过预警值,就会导致操作的损失。当然,正如周委员所说,“铁路客运定价要科学、公平、合理,要履行法定程序,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反应和要求。”值得铁路部门认真考虑,全面均衡确定退票制度,为广大旅客提供更多选择,减轻人民群众负担,是铁路部门改善服务的初心。此外,近年来我国铁路发展突飞猛进,各种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使用,使得1997年开始实施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关于客票的规定相对滞后,亟待改进。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广泛的铁路网和数亿乘客。铁路作为国计民生的生命线,承载了太多的社会职能。明确其企业职能和社会职能,提高效率,对现阶段铁路企业经营机制的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在“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和民生需求的指引下,铁路退票费终有一天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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