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特定条件和时间要求的大量组合货物,承运人必须在收到货物前提前安排转运空间。
如遇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货物严重积压,承运人可暂停货物的收集和运输。
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所有物品严禁收集和运输。限制运输的货物,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后方可收集和运输。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办理手续前不得收运。
承运人在接收和运输货物时应检查托运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国家限制货物运输的,必须查验国家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
承运人应检查发货人托运货物的包装。货物包装不符合航空运输要求的,发货人应当在办理收运前对包装进行改进。
承运人不负责检查发货人托运货物的内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承运人应当对接收和运输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所有在收集和运输后24小时内安装和运输的货物应使用安全检查仪器进行开箱或检查。
航空运单(以下简称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写,并与货物一起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按照托运人提供的托运单填写货运单,托运人签字的,视为代表托运人填写货运单。
托运人应对货运单上指示或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发货单一式八份,包括三份正本和五份副本。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交给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二份副本应交付给收货人,并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第三份应交付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三份具有相同的效果。承运人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副本。货运单的承运人应当自货运单填写之日起保存两年。
货运单的基本内容包括:
(1)填写单据的地点和日期;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
(3)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4)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5)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货物的名称和性质;
(7)包装方法和商品数量;
(8)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尺寸;
(9)计费项目和支付方式;
(十)运输说明;
(XI)托运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