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一批托运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出发站、到达站和装卸地点必须相同(整车单独卸载除外)。整辆车的货物是每辆车一批。对于跨装、攀爬和使用游车的货物,每块都是一批。对于零担货物或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张运单应视为一批。对于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相同的箱型,至少有一个箱子,最多不超过铁路货车可运输的箱子数量。
(3)发货人、收货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接收、变更或者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当向车站提交委托书或者介绍信证明委托。
(4)托运任何铁路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合同。
(5)车站根据批准的汽车需求计划和购买计划接受货物。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商品、文艺演出用品、移动物资等急需运输的物资,优先运输,随运接收业务也包括零担运输。
(6)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时,应按批次向车站提交托运单。托运人对一批托运货物名称过多,无法在托运单上逐一填写或托运移动货物,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货物的,应提交货物清单一式三份。托运人应对运单和货物清单中所列项目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并在隐瞒或错报货物名称和重量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7)托运易腐货物和“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录货物的允许运输期限。允许的运输期限必须比交货期限至少长三天。
(8)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方式、运输距离、气候和卡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的运输包装,方便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没有统一包装标准的,车站应当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并共同实施。
(9)托运零担货物时,托运人应清楚标明每件货物。除了由布料、木材、金属等坚韧材料制成的标签或书面标记之外,托运行李和移动货物还应在包装内标记(标签)。
(10)铁路运输的货物按数量和重量运输。
(11)运费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在货物到达出发站当天支付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迟延支付运输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输和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