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警察简介:铁路公安机关,是指针对铁路运输安全保卫而设立、运行的公安机关,受公安部垂直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即公安部十局,原名铁道部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国国有铁路路内的公安业务工作。
铁道部公安局组建于1949年,首任局长冯纪。1954年并入公安部交通保卫局 。1970年7月,铁道部、交通部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71年8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安局成立,实编55人。1975年,重新分设铁道部,也重设铁道部公安局。在各铁路局设置铁路局公安处。
1987年2月,各铁路局公安处改名为铁路公安处,在各铁路分局设置铁路公安分处。1990年1月1日起,各铁路公安处升级为铁路公安局。1990年5月,铁路公安局列入所在省公安厅序列。
从2005年1月1日起,铁道建筑公安局和铁路工程公安局分别随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脱离铁道部,移交给国务院国资委。铁道建筑公安局和铁路工程公安局下属的公安处、公安分处陆续划归改建为各省公安厅重点工程公安局、市公安局重点工程公安分局。例如:甘肃省公安厅重点工程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第一工程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重点工程公安分局;襄樊市公安局重点工程公安分局。2010年1月1日起,铁路工程公安局、铁道建筑公安局正式进入北京市公安局体制内运行,机构名称为北京市公安局铁路工程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铁道建筑公安局,作为地方公安机关按属地原则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
2009年10月,经中央编办批准,7万余名铁路公安民警通过考核、考试取得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身份。国务院发文建议铁路公安局由铁路总公司和公安部共管,至此铁路总公司党政代管铁路公安局党委。其中人事领导权在铁路总公司、业务领导权在公安部。
2009年至2018年,全国近10万铁路警察归属问题处于过渡期,由国务院授权铁路总公司代为管理:党政人事由铁总管理,业务上由公安部指导,即双重管理。
2018年12月2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行业公安改革会议,明确行业警种归属,铁路公安直属公安部,列为公安部内设机构,不再接受铁路总公司领导,从而结束了铁路公安双重管理的历史。
铁路警察下属单位
铁道部公安局(正厅级)下属各铁路公安局(副厅级)。铁路公安局下属铁路公安处(正处级)。铁路公安处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铁路公安处下设铁路公安分处或警务区(副处级)、车站派出所、车站公安段(正科级)等。
目前全路共有18个铁路公安局、下辖72个铁路公安处:北京铁路公安局4个:北京铁路公安处、天津铁路公安处、石家庄铁路公安处、神华铁路公安处;哈尔滨铁路公安局5个:哈尔滨铁路公安处、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牡丹江铁路公安处、佳木斯铁路公安处、海拉尔铁路公安处;沈阳铁路公安局10个:沈阳铁路公安处、长春铁路公安处、锦州铁路公安处、大连铁路公安处、通化铁路公安处、通辽铁路公安处、吉林铁路公安处、丹东铁路公安处、白城铁路公安处、图们铁路公安处;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3个:包头铁路公安处、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锡林浩特铁路公安处;太原铁路公安局4个:太原铁路公安处、大同铁路公安处、临汾铁路公安处、秦皇岛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公安局2个:济南铁路公安处、青岛铁路公安处;郑州铁路公安局2个:郑州铁路公安处、洛阳铁路公安处;上海铁路公安局6个:上海铁路公安处、南京铁路公安处、杭州铁路公安处、蚌埠铁路公安处、徐州铁路公安处、合肥铁路公安处;武汉铁路公安局3个:武汉铁路公安处、襄阳铁路公安处、麻城铁路公安处;西安铁路公安局3个:西安铁路公安处、安康铁路公安处、延安铁路公安处;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3个: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库尔勒铁路公安处、哈密铁路公安处;南昌铁路公安局5个:南昌铁路公安处、福州铁路公安处、鹰潭铁路公安处、厦门铁路公安处、赣州铁路公安处;成都铁路公安局4个:成都铁路公安处、重庆铁路公安处、贵阳铁路公安处、西昌铁路公安处;兰州铁路公安局3个:兰州铁路公安处、武威铁路公安处、银川铁路公安处;南宁铁路公安局3个:南宁铁路公安处、柳州铁路公安处、北海铁路公安处;昆明铁路公安局2个:昆明铁路公安处、开远铁路公安处;广州铁路公安局8个:广州铁路公安处、深圳铁路公安处、佛山铁路公安处、惠州铁路公安处、海口铁路公安处、长沙铁路公安处、衡阳铁路公安处、怀化铁路公安处;青藏铁路公安局3个:西宁铁路公安处、格尔木铁路公安处、拉萨铁路公安处。
铁路警察改制;
首先,只有将铁路公安机关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才能明确铁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国家公安机关(非企业)的地位。
如前所述,铁路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我国的法定行政主体,而不是铁路运输企业的一般授权行政主体。铁路运输企业现有的铁路公安机关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和我国国家机关设置不合理机制的产物。这种设置本身不能成为质疑铁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性质的理由。因为建立了铁路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而不是企业的规则,它练习行政和刑事调查国家依法授予的权利,而不是一个管理职能由行政法规授权。但正是由于该制度受到铁路运输企业的限制,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使得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不明。
中国有两类行政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员。其中,国家公务员是指依照国家依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任命,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其他行政公务员,是指在国家公务员以外的经批准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中履行行政职责和行政职责的人员。(三)在授权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中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四)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工作。这一本质特征是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行政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因此,只要我们不否认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的铁路公安机关,铁路警察应该是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依法在国家行政机关。现行体制不将铁路警察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是不合理的。
其次,只有将铁路公安机关从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彻底剥离出去(从体制上而非业务方面),才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也才能顺应我国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潮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启动,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政企职责分开,即把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分开,把国家的行政管理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分开,企业不再套行政机关,企业职工不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分别由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企业与政府之间只存在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而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企业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而不再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企业不再享有执行行政管理的权力。如此一来,无论是在公安机关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公权力领域,还是在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私权利领域,权力与权利成为截然对立的双方。现代法治社会绝不允许任何公权力成为某种私权利的支撑,也不允许某种私权利进入社会公共管理领域来充任公权力的角色。出路只有一条:严格界定权力与权利的界线和领域,其中包括切断它们之间各种隐形的利益纽带。
警察的建制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他紧紧围绕着国家经济建设,保障国家平稳发展的有序开展。铁路公安机关体制问题,不仅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在建设法治国家中需要治理的一个痼疾。它的最终合理解决,不仅关系到铁路公安机关队伍建设、铁路运输安全保卫,更直接关系到在神话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的定位和改制,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尽早确立符合现代法制理念的铁路警察体制,有着政治、经济、法律及社会的重大意义。
铁道部公安局组建于1949年,首任局长冯纪。1954年并入公安部交通保卫局 。1970年7月,铁道部、交通部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71年8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公安局成立,实编55人。1975年,重新分设铁道部,也重设铁道部公安局。在各铁路局设置铁路局公安处。
1987年2月,各铁路局公安处改名为铁路公安处,在各铁路分局设置铁路公安分处。1990年1月1日起,各铁路公安处升级为铁路公安局。1990年5月,铁路公安局列入所在省公安厅序列。
从2005年1月1日起,铁道建筑公安局和铁路工程公安局分别随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和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脱离铁道部,移交给国务院国资委。铁道建筑公安局和铁路工程公安局下属的公安处、公安分处陆续划归改建为各省公安厅重点工程公安局、市公安局重点工程公安分局。例如:甘肃省公安厅重点工程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第一工程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重点工程公安分局;襄樊市公安局重点工程公安分局。2010年1月1日起,铁路工程公安局、铁道建筑公安局正式进入北京市公安局体制内运行,机构名称为北京市公安局铁路工程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铁道建筑公安局,作为地方公安机关按属地原则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作。
2009年10月,经中央编办批准,7万余名铁路公安民警通过考核、考试取得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身份。国务院发文建议铁路公安局由铁路总公司和公安部共管,至此铁路总公司党政代管铁路公安局党委。其中人事领导权在铁路总公司、业务领导权在公安部。
2009年至2018年,全国近10万铁路警察归属问题处于过渡期,由国务院授权铁路总公司代为管理:党政人事由铁总管理,业务上由公安部指导,即双重管理。
2018年12月2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行业公安改革会议,明确行业警种归属,铁路公安直属公安部,列为公安部内设机构,不再接受铁路总公司领导,从而结束了铁路公安双重管理的历史。
铁路警察下属单位
铁道部公安局(正厅级)下属各铁路公安局(副厅级)。铁路公安局下属铁路公安处(正处级)。铁路公安处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铁路公安处下设铁路公安分处或警务区(副处级)、车站派出所、车站公安段(正科级)等。
目前全路共有18个铁路公安局、下辖72个铁路公安处:北京铁路公安局4个:北京铁路公安处、天津铁路公安处、石家庄铁路公安处、神华铁路公安处;哈尔滨铁路公安局5个:哈尔滨铁路公安处、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牡丹江铁路公安处、佳木斯铁路公安处、海拉尔铁路公安处;沈阳铁路公安局10个:沈阳铁路公安处、长春铁路公安处、锦州铁路公安处、大连铁路公安处、通化铁路公安处、通辽铁路公安处、吉林铁路公安处、丹东铁路公安处、白城铁路公安处、图们铁路公安处;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3个:包头铁路公安处、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锡林浩特铁路公安处;太原铁路公安局4个:太原铁路公安处、大同铁路公安处、临汾铁路公安处、秦皇岛铁路公安处;济南铁路公安局2个:济南铁路公安处、青岛铁路公安处;郑州铁路公安局2个:郑州铁路公安处、洛阳铁路公安处;上海铁路公安局6个:上海铁路公安处、南京铁路公安处、杭州铁路公安处、蚌埠铁路公安处、徐州铁路公安处、合肥铁路公安处;武汉铁路公安局3个:武汉铁路公安处、襄阳铁路公安处、麻城铁路公安处;西安铁路公安局3个:西安铁路公安处、安康铁路公安处、延安铁路公安处;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3个: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库尔勒铁路公安处、哈密铁路公安处;南昌铁路公安局5个:南昌铁路公安处、福州铁路公安处、鹰潭铁路公安处、厦门铁路公安处、赣州铁路公安处;成都铁路公安局4个:成都铁路公安处、重庆铁路公安处、贵阳铁路公安处、西昌铁路公安处;兰州铁路公安局3个:兰州铁路公安处、武威铁路公安处、银川铁路公安处;南宁铁路公安局3个:南宁铁路公安处、柳州铁路公安处、北海铁路公安处;昆明铁路公安局2个:昆明铁路公安处、开远铁路公安处;广州铁路公安局8个:广州铁路公安处、深圳铁路公安处、佛山铁路公安处、惠州铁路公安处、海口铁路公安处、长沙铁路公安处、衡阳铁路公安处、怀化铁路公安处;青藏铁路公安局3个:西宁铁路公安处、格尔木铁路公安处、拉萨铁路公安处。
铁路警察改制;
首先,只有将铁路公安机关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才能明确铁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国家公安机关(非企业)的地位。
如前所述,铁路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我国的法定行政主体,而不是铁路运输企业的一般授权行政主体。铁路运输企业现有的铁路公安机关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和我国国家机关设置不合理机制的产物。这种设置本身不能成为质疑铁路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性质的理由。因为建立了铁路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而不是企业的规则,它练习行政和刑事调查国家依法授予的权利,而不是一个管理职能由行政法规授权。但正是由于该制度受到铁路运输企业的限制,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使得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不明。
中国有两类行政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公务员。其中,国家公务员是指依照国家依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任命,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其他行政公务员,是指在国家公务员以外的经批准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中履行行政职责和行政职责的人员。(三)在授权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中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四)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国家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工作。这一本质特征是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行政公务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因此,只要我们不否认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的铁路公安机关,铁路警察应该是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依法在国家行政机关。现行体制不将铁路警察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是不合理的。
其次,只有将铁路公安机关从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彻底剥离出去(从体制上而非业务方面),才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也才能顺应我国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潮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启动,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政企职责分开,即把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分开,把国家的行政管理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分开,企业不再套行政机关,企业职工不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分别由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企业与政府之间只存在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而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企业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而不再是授权性行政主体,即企业不再享有执行行政管理的权力。如此一来,无论是在公安机关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公权力领域,还是在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私权利领域,权力与权利成为截然对立的双方。现代法治社会绝不允许任何公权力成为某种私权利的支撑,也不允许某种私权利进入社会公共管理领域来充任公权力的角色。出路只有一条:严格界定权力与权利的界线和领域,其中包括切断它们之间各种隐形的利益纽带。
警察的建制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治国方略和社会调控方式,他紧紧围绕着国家经济建设,保障国家平稳发展的有序开展。铁路公安机关体制问题,不仅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在建设法治国家中需要治理的一个痼疾。它的最终合理解决,不仅关系到铁路公安机关队伍建设、铁路运输安全保卫,更直接关系到在神话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的定位和改制,进而影响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尽早确立符合现代法制理念的铁路警察体制,有着政治、经济、法律及社会的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