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号通知(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依据,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党的组织路线的总体要求,是新时期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基本要求。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党内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量,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思想、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促进改革发展、巩固党的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的坚强战斗堡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强化“四个意识”,强化“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条例》的落实。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宣传、解释、学习和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思想意识和行动意识。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向党中央报告。
《条例》的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条例
(202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2020年7月13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新时期深入贯彻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期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从严治党,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会团体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委、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含无委员会的党支部)以及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按期举行换届选举。
如需推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一般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超过五百人或者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专职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宣告缓刑的党员在缓刑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暂停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大型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召开党员大会,其二级企业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属于其他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如果党员人数较多,可以适当分配一定数量的代表。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之间的差额不得少于应选代表候选人人数的20%。
第十条代表选举的主要程序是:
(一)从党支部推荐人选。根据大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和推荐候选人
(二)选举单位应当就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初步代表候选人,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审查和控制,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
(三)选举单位应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并提请召开党代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最后一方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代表的程序和资格。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代表不合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更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通过考试后,代表们将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二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按照德才兼备、德才兼备、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进行提名。
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基层党组织成员候选人的条件。
第十三条会员候选人之间的差额不得少于应选人数的20%。
第十四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成员,由原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组织党员在党员大会上计划和确定候选人。
第十五条选举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召开党员大会,由原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组织党员准备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召开党员大会时,由原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提交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交各代表团(组)审议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原委员会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应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再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原委员会按照规定提出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大会,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党员会议由原委员会推荐的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简历、工作成绩和主要优点、缺点,并负责回答选民的询问。根据选民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会见选民,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监督员,负责监督选举的全过程。
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选举产生,由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应当从不是常务委员会秘书、副秘书或者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选举产生,并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投票。出纳员应在监票员的监督下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常务委员会委员和委员名单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如果选民不能填写选票,他可以根据选民的意愿委托非候选人填写。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民可以投票赞成或者反对候选人,也可以弃权。投反对票的人可以选择其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当核对选民人数、发出的票数和收回的票数,做好记录,由监票人签名,并报告选民获得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在选举中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选民人数的,选举有效;超过选民人数的,选举无效,应当连选连任。
每次投票的候选人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的,为有效,而候选人人数多于规定的候选人人数的,为无效。
第二十八条当差额被预选时,投票赞成的人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在正式选举中,选民获得应当享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以上。
当半数以上的赞成票超过应选候选人人数时,应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直至应选候选人人数足够。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不能确定选举人,票数相等的选举人应再次投票,票数较多的选举人应眼花缭乱
当半数以上赞成票少于应选候选人人数时,不足的候选人应另行选举。如果候选人人数接近应选人数,经半数以上选民同意或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减少候选人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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